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03.02.2016  08:41

【专题】肖怀远同志活动报道集

北方网大型集成报道:2016天津两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 2016年1月26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肖怀远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肖怀远作《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我受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5年度工作回顾

  2015年,市委团结带领全市人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改革统领、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改善民生、从严治党的总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在抢抓机遇中干事创业,在迎接挑战中砥砺前行,圆满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实现了“十二五”胜利收官,为“十三五”良好开局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紧密围绕中心,全力服务大局,依法行使职权,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新的贡献。

  一、注重提高质量,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有效发挥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立法作为第一位工作,主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通过立法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以提高质量为重点,统筹推进立法工作。一年来,共审议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规的决议、决定案15件,表决通过了其中9件。

  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是“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全市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通过5条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两次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修改。草案规定实行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控制度,健全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区域防治协作,加大处罚力度,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排污治理。为更好地汇集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智慧和共识,常委会决定将这个法规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常委会认真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国内先进经验,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吸纳各方面意见,审议通过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条例主动对接国家战略,体现天津特色,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总体原则、管理体制和模式,规定了扩大投资开放、实施贸易便利化、推动金融开放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内容,为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改革开放先行区提供了制度规范和保障。修订《天津滨海新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新区的管理体制,鼓励支持新区用足用好先行先试政策,授权实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措施,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作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建立容错机制,设定免责条款,明确鼓励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全力支持和保障政府推进“十个一”等改革举措,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调动了全社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积极推进安全工作法治化。审议通过《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等责任,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审议通过《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责任,规定了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了《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审议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等法规草案。

  常委会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新修改的立法法要求,改进方式方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一是坚持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制定了地方立法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的意见,确保重大立法决策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地方立法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紧密结合,使地方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为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法治保障。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制定《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是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制定并落实《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工作的意见》,加强统筹协调,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加大了牵头起草、联合起草比重,实施提前介入、全程推动。制定实施了《天津市人大代表分专题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试行办法》,已确定人大代表616人次分专题参与有关立法项目。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连续三年把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法规案,提请大会审议。

  三是深入推进“开门立法”。积极探索立法协商,主动征求民主党派、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制定了《专家学者深度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更新充实立法咨询专家库,更好发挥专家学者的优势和作用。建立了第一批基层立法联系点,拓宽了基层群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渠道。

  四是加大法规实施的推动力度。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宣传贯彻会、新闻媒体深入解读、执法人员培训等方式,推动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在《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实施前,常委会专门召开贯彻实施推动会,推动有关方面落实法定职责,为孩子们营造安全成长的良好环境。

  五是建立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机制。与北京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协商并制定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协同的若干意见》,推动立法信息共享,开展重大立法项目联合攻关。在我市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自贸试验区条例过程中,主动征求京、冀两地人大的意见,协同立法迈出了坚实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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