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法制办拟定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11.03.2016  12: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法制办拟定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
则》和《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
转发给你们,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8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市法制办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市人民
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
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
负责组织开展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市政
府兼职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联系、服务、管理和考核工作
,并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是指从天津政府法制智库中
产生,经过规定程序遴选、聘任,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履行
工作职责,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对策研究、法律
论证、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开
展工作。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五条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对下列事项履行工作职责:
  (一)建设法治政府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基础性、对策性
、前瞻性和预测性研究;
  (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三)重要政府立法项目和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
证;
  (四)重大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事项的研究、论证;
  (五)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六)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
、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七)参与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
等重大项目的法律咨询;
  (八)市政府签订的涉及国内外重要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
、洽谈;
  (九)参与市政府重大研究课题的调查、研究和论证;
  (十)市政府及市法制办交办的其他涉法咨询、研究、论证
等事项。
  市法制办可以制定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工作任务书,确
定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履职范围和年度工作量。
  第六条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
,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出具法律意见;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
协助、配合。
  第七条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提出的
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于法有据、客观公正,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和群众合法权益;应当积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
务。
  第八条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
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
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
市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六)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部门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九条 市法制办认为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与其所承办的市
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
的,可以要求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回避。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市政府法律事务有
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市法制
办决定。
  第十条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
障。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顾问费分为基础顾问费和绩效顾问费
,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基础顾问费应当在市政府兼职法律顾
问完成规定的年度工作量后支付,超出规定的年度工作量的,按
照超出的工作量支付绩效顾问费。
  第十一条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实行考核管理,市法制办每
年12月底前组织一次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由市法制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不宜继续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
问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书中主要工作任务
的;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和差错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解聘后,由市法制办公布同时退出天津
政府法制智库。
  第十三条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
继续担任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可以申请辞去市政府兼职法律
顾问职务。
  第十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本部门、本级政府的兼职政
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也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则的规定,聘任本部
门、本级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

 

           市法制办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政府法制智库
建设,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
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
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政府法制智库(以下简称法制智库)由从事法
律职业、社会治理、公共管理等领域的法治实践工作者、专家学
者、执业律师共同组成。
  第三条 法制智库应当以服务党委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法
治政府建设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为我市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
制度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产生一批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
法治政府方面有重大影响力的智库研究成果,充分发挥其在法治
政府建设中的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对外
交往等重要功能,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
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法制智库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法制
智库的建立、运行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天津市行政法制研究
所负责。
  第五条 进入法制智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体系指导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
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学风严谨,品行端正,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
业教育,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
的法治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
度和影响力。
  (三)熟悉市情、社情、民情,了解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
会公共事业。
  (四)未曾受过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未曾因违反职业道德
、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
  (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智库专家职
责,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六)法学专家学者入库,须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10年
以上,具有相关实践经验,具有副教授或者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执业律师入库,须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
  (七)市法制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受邀请进入法制智库,指导法制智库建设
和发展:
  (一)战略发展顾问。受邀作为战略发展顾问的国内著名高
校、科研机构和咨询机构的学科带头人、知名专家。
  (二)特约咨询专家。受邀作为特约咨询专家的人大立法专
家、优秀法官、检察官、非法学专业领域的专家。
  (三)市法制办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高校、科研
机构、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入库
条件,进行人员推荐。
  第八条 对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遴选:
  (一)市法制办组织筛选并提出拟入库人选名单。
  (二)市法制办将拟入库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
  (三)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智库专家
名录。
  第九条 法制智库建设应当遵循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优势
突出、梯次递进的原则,遴选智库专家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
和均衡性,支持智库专家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充分发挥法制智库在我市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法制智库的社会影响
力,支持和引导智库专家开展下列工作:
  (一)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围绕市委、市政府的
中心工作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任务部署,引导
智库专家对政府重大决策、政府职能全面履行、行政管理体制改
革、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规范行政执法与执
法监督、行政复议与应诉等法治政府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基
础性、对策性、前瞻性和预测性研究。
  (二)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决策参考。收集整理智库成果,
定期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参阅。引导智库专家参与我市法治
政府建设蓝皮书及法治政府志等重要法治文献的编撰工作。
  (三)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工作进行评估论证。组织智库
专家对重大立法项目进行评估,接受委托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草案,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以及对政
策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等活动。
  (四)开展与法治政府建设有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组
织智库专家与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会、民间机
构等组织开展合作研究。组织智库专家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研讨
交流活动,拓展学术交流空间,开阔视野。每年发布"天津市法
治政府建设重大专项课题",支持智库专家申请国家级和省部级
研究课题,支持出版具有创造性或者重大学术价值的学术成果。
  (五)开展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推荐和组织智库专家
对党员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进行法治专题讲座,对本市行政执法
人员、执法监督人员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
法规规章等法治业务培训。
  (六)选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市法制办组织从智库专家中
遴选若干名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经考察、公示等程序,报市政
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聘任为市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工
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智库中遴选本部门、本级政府兼职
政府法律顾问。战略发展顾问、特约咨询专家及市法制办工作人
员不参加选聘。
  (七)其他需要咨询论证的事项。
  第十一条 法制智库不向智库专家支付固定薪酬。智库专家
被聘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承担课题研究、编撰法治文献、参与
相关培训等任务的,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向智库专家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建立法制智库动态管理、合理更新、能进能出的
更新复核机制,市法制办定期组织法制智库的更新复核工作。符
合入库条件的新增人选,按照规定程序增补进入法制智库并予公
布;经复核不符合要求的智库人员,退出法制智库并予公布。
  第十三条 智库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法制办报请市
政府批准后,退出法制智库并予公布: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不宜继续担任智库专家的;
  (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和差错的;
  (三)辞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务或者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
务被解聘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智库专家的情形。
  第十四条 智库专家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智库专家的
,可以申请退出法制智库。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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