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临时救助制度

30.12.2014  12:05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12月22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津政办发﹝2014﹞98号)。

  新的临时救助制度以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为宗旨,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扩大了救助范围 。将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大病、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打破了户籍界限,将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外地户籍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将收入界定范围从原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提高到2.5倍。

   二是明确了救助事项和标准 。对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抢劫、大病等不同原因造成的临时性困难给予不同的救助标准。

   三是大幅提高了资金投入 。将财政预算资金由上年度低保资金的3%提高到8%。

   四是规范了申请审批程序 。对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的“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街乡镇直接受理申请,并按照“先行救助,后补程序”的方法进行救助,以防造成严重后果。非本市户籍且无居住证的人员,由公安、街乡镇协助其向辖区救助站申请救助。

   五是明确了“一门受理协调办理”和救助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强调了民政要发挥牵头作用,与相关单位建立救助申请转办机制,对受理申请中符合其他部门救助政策的,及时转办,并督促落实。同时还要探索建立救助信息共享平台,使救助信息公开透明,避免错保和漏保现象发生。

   六是建立了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明确民政部门要动员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机构、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临时救助。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19号)精神,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救助服务的力度,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稿源:社会救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