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法律援助补贴相关规定

23.11.2015  21:11

 

  为推动本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加强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工作,天津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发布了《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本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律师服务工作者等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均可适用本《办法》。
  《办法》对法律援助人员承担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作了规定。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翻译人员支付的翻译费,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审核后,由法律援助机构据实报销。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接待来访、来电、网络等形式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每天补贴200元。刑事诉讼援助案件按照办案各阶段分别确定补贴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补贴800元;(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800元;(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民事、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1800元。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同时《办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跨地区办理案件的案件补贴标准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