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249号提案的答复

11.11.2017  02:52

中国农工民主党天津市委员会: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效落实分级诊疗的建议”的提案,经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地税)局研究答复如下:   
      感谢对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高度关注,2016年12月25日我市在和平、河北、北辰三区开展“强基层,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医改试点工作,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一、主要做法
      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行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家庭医生团队主要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公卫医师组成。各基层医疗机构合理设置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以居民自愿为原则,优先覆盖老年人、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脑卒中患者、残疾人、结核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家庭医生团队为签约居民建立、使用、维护和管理居民健康电子档案,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基本医疗、家庭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2017年全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其中签约老年人120万。到2020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居民和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后,主要享受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三方面的服务内容,服务体现综合、连续、防治融合。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专业就医路径指导,转诊预约,医药咨询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教育和围绕重点签约对象,初期设定了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和结核病5个健康管理服务包,后续会根据居民的患病情况和家庭医生服务能力,逐步扩展和完善服务包内容。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指针对脑血管病导致偏瘫等患者的家庭病床服务和特需上门服务、提供康复指导、中医药“治未病”、远程健康监测服务,尤其针对有入户需求的失能及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医护人员上门服务。
      签约居民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享受差异化的政策,一是提供全程健康管理服务、为签约居民设立预约门诊,预约时段享受优先就诊;二是给予家庭医生预留一定比例的上级医院专家号、大型设备检查和床位资源,二级以上医院建立绿色转诊通道,经转诊优先就诊检查和住院;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以上医院药品衔接,优先保障签约居民需求。家庭医生对签约慢性病患者可开具长期药品处方,单次配药量可达30天。四是居民在基层就医,城职和城居门诊报销提高5%,最高支付标准提高200元;转诊转院,门诊、门特、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
      截至目前,和平、河北、北辰三个医改试点区完成居民签约23.5万人。在签约差异化服务和优惠政策的吸引下,居民到基层接受服务的意愿逐步提高。
      二、政策支持
      (一)完善医保报销政策。主要是通过实施差异化的医保报销政策,引导签约居民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促进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格局。目前,本市职工医保门急诊报销比例基层医疗机构比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高10个、20个百分点,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低300元、900元;居民医保在同一缴费档次下住院报销比例,基层医疗机构比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高5个、15个百分点。同时,为增强签约服务吸引力,参保人员与基层家庭医生签约后,在签约服务机构就医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标准提高200元,进一步拉开了基层与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待遇,促进了居民主动签约。
      (二)探索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提案中提出的实施按人头付费建议,与当前推进付费方式改革的思路不谋而合。通过在基层医疗机构实施普通门诊按人头付费,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打包支付给家庭医生,由其调配使用,并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激励政策,对于发挥家庭医生积极性,增强控费意识,加强对居民健康管理均有积极作用。《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支持"三区两院"医改试点工作措施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7号),明确提出要开展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人头付费改革,并正与相关医疗机构沟通,尽快推动政策的落地实施。
      (三)完善家庭医生收入分配制度。在和平、河北、北辰推进综合医改试点中,三区定点医疗机构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对绩效工资进行分配,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临床一线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为鼓励基层医疗机构签约,进一步明确,三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可作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绩效工资以外的工作报酬,实行多签多得,优绩优酬。建立家庭医生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的主要依据。
      (四)完善基层医生职称评定政策。2016年1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6〕128号),明确,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基层卫生职称申报条件,弱化了论文、科研要求,并将病案、常见病和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护理记录、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健康档案管理数、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同时适当提高基层卫生专业技术高、中级职称比例。通过调整上述政策,有利于拓展基层卫生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推进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五)强化基层卫生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相关规定,指导服务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相结合的方式引进医疗人才。一方面,支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空编空岗范围内,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自主设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开展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对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允许采取简化招聘程序,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进一步提升引进人才的能力和实效。另一方面,鼓励基层医疗行业事业通过调动方式吸纳本市和外省市事业单位医疗人才进入基层医疗行业,进一步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短缺的问题。
      (六)完善基层卫生人才职称评审工作。2016年12月,我委与市人力社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津人专[2016]128号)、《天津市卫生技术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资格评审标准》(津人专[2016]129号),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创新评审方式、规范申报程序、优化评审条件,遵循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工作实际,侧重临床实践能力、工作业绩、职业素养和群众满意度,放宽学历要求,取消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硬性规定,弱化论文、科研要求,以贴近基层卫生工作的“全科病案管理分析报告”、“健康档案分析报告”、“病案分析报告”或“专题报告”为考核重点,提升基层卫生人才评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为基层卫生人员晋升高级资格创造条件。在我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实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用后兑现工资待遇。下一步为满足分级诊疗制度的需求,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及分级诊疗制度要求,适当提高高、中级职称比例,促进卫生人才资源均衡优化配置,拓展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七)增加各级财政投入。2016年,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引发了《天津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签约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签约居民个人分别负担40元。和平区、河北区和北辰区三个试点区财政部门加大补助力度,进一步减少居民个人负担水平,鼓励辖区居民签约。为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各项补助政策。“十二五”期间市、区两级财政累计投入58.6亿元,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软、硬件”服务能力,投入总额较“十一五”期间增长1.5倍。“十三五”开局之年,财政部门继续做好资金保障工作,2016年投入14.1亿元,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基层分级诊疗服务能力。一是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正式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由区级财政部门予以全额保障,市财政按每职工年1万元标准给予绩效工资补助。二是落实基本建设和必要设备配置所需经费。标准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实现城乡全覆盖。三是支持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提高全科医生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支持三级医院对口帮扶涉农地区医疗机构提高诊疗技术水平。2017年,重点强化基层儿科医生专业技能培训。
      (八)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根据《天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方案》(津党办发 〔2016〕30号)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建设智慧医疗”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我委作为责任单位参与的建设。目前,“三医”联动信息平台立项评审已通过专家论证。下一步将进入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其中,家庭医生服务作为医改重点业务应用已被纳入建设内容,我委依托现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以家庭签约服务为媒介,进一步整合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基层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信息,开发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系统。规范家庭签约服务、医疗保障服务,为签约居民优先实现上级医院预约、定期查体等健康服务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市“三医”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快实现信息便民惠民,为居民健康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签约服务内容,完善基层签约服务政策体系,增强签约服务吸引力,提升家庭医生团队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家庭医生的“守门人”作用。

 


2017年5月1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卫生计生委,022-23337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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