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出台《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23.11.2015  21:11

 

  9月7日,天津市政府出台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7章42条,以政府规章形式,对治理对象、治理原则和目标、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综合治理措施、第三方参与治理、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自查制度,对11项重点事项进行定期自查,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危险源点的24小时在线监控,并与监管部门联网,及时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事故发生。
  二是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
  三是鼓励第三方参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参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完善举报制度,加强舆论和群众监督。
  四是创新安全监管执法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构建全市危险化学品监控“一张网”,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重点监管,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