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召开《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三项环保法规立法建议项目论证会

03.03.2015  13:23
近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建议项目论证会,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天津市环保局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论证会。
会上,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付永荣副巡视员及刘洁副巡视员分别汇报了《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及《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修订立法项目中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法、措施及制度设计,并将立法项目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等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天津市委办公厅及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相关领导分别就三项环保法规的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及修订工作提出了以下意见及建议:一、针对《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建议项目,由于《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办法》制定较早,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国家也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并相继出台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等水污染防治制度方案,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因此亟需进行相应的修订。同时由于《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办法》是地方政府规章,法律层阶较低,造成在实际执法中,应用较少。因此在新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下,应将《办法》进行修订并升格为《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使其成为我市的地方法规,提升其约束力及执行力。二、针对《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立法建议项目,由于《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稿)中明确列有饮用水源保护专章,因此建议将《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相关修订内容合并纳入《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的饮用水源保护专章中进行具体规定。三、针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议待执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天津市环保工作实际需要,就贯彻落实环保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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