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召开《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联合起草组第一次会议

26.03.2015  15:38
近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联合起草组第一次会议,天津市人大法工委、天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天津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天津市环保局、天津市水务局以及部分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会上,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刘洁副巡视员分别汇报了《条例》(草案)起草准备工作情况。《条例》(草案)以天津市目前存在的地表水环境污染依然严重以及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标率偏低等问题为主要解决对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即将出台的“水十条”中的“跨区域联合防治”、“按日计罚” 以及“排污许可管理”等制度规定纳入《条例》(草案)中。
条例》(草案)框架采用以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对象“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防治、农村农业污染防治、饮用水源保护”为主要模块的传统框架,以“明确政府职责、突出总量减排、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饮用水源、促进生态用水保障、完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为主线,共设置九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政府职责”。第三章为“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第四章为“水污染防治”,具体又分四小节,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为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为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为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第五章为“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六章为“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第七章为“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第八章为“法律责任”。第九章为“附则”。
天津市人大法工委、天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天津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天津市水务局的相关领导以及部分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分别对《条例》(草案)的立法框架提出了以下意见及建议:一、《条例》(草案)涉及的面不要过大,要有针对性,同时突出地方特点。如将《条例》适用范围限定在我市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再生水利用等内容由我市其他地方法规进行调整。二、应参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吸取经验,搞好制定工作。三、对《条例》(草案)主要章节进行了相应调整,建议删除第六章“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以及第七章“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同时增设三章:①共同防治②区域协作③重污染事故的预警与应对。
天津市人大相关领导还对下一步《条例》(草案)起草工作进度进行了部署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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