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完善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02.03.2016  10:07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8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并印发,《通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了本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通知》第七条明确将外墙渗漏、消防设施、设备监控系统、围墙及大门损坏纳入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进行维修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该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二、《通知》第九条规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区、县房管局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申请维修。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申请维修的,由区、县房管局组织进行抢修”。此条款建立了应急抢修机制,对因严重危及业主安全进行抢修而使用应急解危资金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通知》第十八条规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区、县房管局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此条款对没有物业企业的情况下如何申请作出了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因物业缺位造成的申请程序不顺的问题。
  《通知》是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近年来物业管理、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等实践情况对本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使此项制度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依法依规,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