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1日实施

01.01.2016  11:53

  2016年1月1日,天津市开始实施《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为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手段、促进工作落实提供了法制保障。

  随着天津市信用信息公示、信用风险分类、双随机联合检查等工作的开展,天津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4〕23号)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在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信用信息公示主体的范围,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也纳入信用信息公示范围,并与企业一起统称为市场主体,而行政机关也应当按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要求,在信用信息产生、变更后及时整理、录入、归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公示。

  《办法》还增加了市场主体向社会公示的内容,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是这次新增加的自主公示内容。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和跨部门联合惩戒。

  据了解,《办法》规定了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公示、信用信息使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这是天津市在出台《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一支队伍管执法)、《天津市便民服务专线管理规定》(一个号码管服务)、《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办法》(审计监督一张网)等政府规章之后,又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巩固天津实行“一个平台管信用”的行政体制改革成果。截止目前,全市56个市级行政机关成为公示系统的成员单位,49个行政机关向公示系统归集了信用信息。公示的市场主体覆盖全市总计70余万户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和部分社会团体。公示内容涵盖主体登记、行政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业绩情况等信用信息,共计4000余项信息指标。公示平台上线以来,共公示市场主体相关数据信息735万余条,网站累计访问量已达5910.44万人次。(北方网见习记者李玓 通讯员王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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