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法律专家管理制度》的通知

24.06.2015  13:07

市场 监管法〔2015〕8号

各区县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纤检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 法律 专家 管理制度》已经2015年6月10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法律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市市场监管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法律专家是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外聘和内聘 具有 法学理论知识功底的学者、研究人员和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的市人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人员。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委设立法律专家库,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在本市或者全国行政法学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校或者研究机构具有研究员、教授职称的人员。

(二)在市人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具有丰富立法、司法审判、司法监督、行政复议、执法监督等实践经验的处级以上领导和有关人员。

(三)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办理过较重大或者有影响的案件,且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律师。

(四)本系统具有丰富的法制或行政执法 工作 实践经验,办理过重大、复杂案件,其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普遍认可,且在本系统有一定的影响力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委法制机构负责法律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委法律专家的选聘,应当采用公开的方式:

(一)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市人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可向委法制机构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市市场监管委自荐;

(二)委法制机构进行筛选、公示后,将建议名单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三)经同意聘用的人员,以委名义颁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专家聘书》。

法律专家的聘期为4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第六条 委法制机构应当编印《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法律专家库专家名册》提供给委领导和本系统各部门。委法制机构负责联系、组织法律专家开展工作,支持和协助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委法制机构对法律专家库进行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可报请委主任办公会增加法律专家;对于因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事由而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报请委主任办公会予以解聘。

第七条   法律专家薪酬,根据承办具体法律事务,进行协商确定。

相关经费列入委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法律专家根据需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 委重大决策法律问题研究、评估;

(二)委行政执法重大、复杂有关问题研究;

(三)起草地方立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草案;

(四)对委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对策性意见;

(五)对委重大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六)草拟、修改、审查委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七)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专家承办委托事务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委相关部门调查有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各部门应予以配合;根据工作需要,委及有关部门工作会议可邀请法律咨询专家列席,解答有关问题,提出独立意见。

第十条 在接受委托工作期间,委法律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工作秘密;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合法权益;

(三)不得利用委法律专家的身份从事商业等营利性活动;

(四)如与委托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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