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废止“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31.01.2018  15:11

      2015年3月20日起,天津市新设市场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按照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的审批职能,依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照)号编码规则,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号、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自实施以来,对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准入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推动天津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升市场主体准入的便利化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天津市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已不再适用。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废止市场监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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