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协会章程(草案)

21.08.2017  2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天津市旅游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TJT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本市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教育机构、旅游商品装备经营机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以及本市重点旅游企业等相关企事业社会团体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和天津市关于旅游业的方针和政策,坚持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原则,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国内外有关旅游业务的联系,促进天津旅游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天津市旅游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南开区海河楼商贸区通北路55-3-38。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市社会组织党委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促进天津旅游业的发展; (二)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举办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三)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帮助会员企业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参与制订市有关旅游行业技术标准以及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及成果推广和先进经验评估等活动; (五)开展有关行业检查和评比工作; (六)开展与海内外同行业组织的友好交往;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组织的有关经营活动的关系; (八)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二条的规定,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六)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七)具备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与本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专家、学者应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如有特殊情况申请成为协会成员,须由会长及三名以上副会长共同提名后,再履行入会申请。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各项自律制度; (八)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因协会会员主要由各分会成员构成,会员代表应由各分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处理决定; (六)改变或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本团体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七)选举或罢免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通过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  监事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 2 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检查秘书处工作; (四)指导、检查各分会的工作;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分工,协助会长领导协会相关工作; (二)积极协调组织有关分会的工作; (三)对协会重大研究事项积极提供意见建议;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在有关分会落实情况; (五)领导、检查有关分会的工作; (六)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决定; (四)提交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意见,报会长批准,由理事会决定; (五)审核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报告意见,报会长批准,由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团体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