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局行政主官首次出庭应诉

03.03.2015  23:53

 

2015年3月3日,天津天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旅游局行政处罚案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第一次开庭。原告天津天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委托积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被告天津市旅游局委托尹大勇副局长出庭应诉。庭上原、被告双方就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初步质证,对存疑证据及争论焦点将于3月10日再次开庭进行充分质证。 因天津天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经营台湾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赴台游业务,天津市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天津天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和停业整顿10天的行政处罚。 天津天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此决定不服,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经过调查,认为天津市旅游局此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条款应用适当,程序合法有效,处罚幅度适当,维持天津市旅游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天津天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特别是超范围经营台湾地区旅游业务严重扰乱了我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影响了游客的出游感受甚至给游客人身安全造成损害。此类违法、违规行为被市旅游局列为重点打击范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经天津市旅游局党组研究决定,由尹大勇副局长亲自出庭应诉。这不仅体现了天津市旅游局坚决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决心,又体现了依法行政、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信心和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心。天津市旅游局将进一步严格履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为广大游客营造和谐、有序的旅游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