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5.11.2016  19:49


天津市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工作部署,加快我市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为确保我市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发展的相关要求,深入实施天津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移动互联网促进货运物流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优化物流服务供给为核心,以试点为载体,围绕准入技术条件、服务标准规范、安全运营监管、诚信考核评估、风险赔付机制、税收征管制度等方面,探索完善适应我市无车承运物流发展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实现货运物流业的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促进物流企业“降本增效”,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二)基本原则

——市场引领,问题导向。结合天津货运物流市场转型升级和无车承运人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针对天津无车承运物流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围绕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开展试点和探索,逐步优化调整对无车承运人的行业管理制度,破解无车承运人发展的制度障碍。

——多方联动,综合施策。建立“部省协调、部门联动、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与交通运输部的联系沟通,及时跟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加强与国税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在信用建设、税收政策、行业监管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协同推进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发展。

——示范先行,有序推进。选取典型企业先行开展试点,通过示范企业对数据接入技术研发、卫星装置安装使用以及税务规范上交等方面的实践经验,推进无车承运人的规范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净化物流市场经营环境,提升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水平和治理能力,创新物流运营模式,培育一批理念创新、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竞争力强的无车承运人,为京津冀都市圈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绿色的物流运输保障。具体体现在:

物流行业新业态健康发展,运输组织化程度大幅提升。试点期内培育一批理念创新、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无车承运人,引导和促进货运物流行业向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带动行业内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

科技引领作用显著增强,物流服务供给能力有所提高。从事货运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得到广泛应用,车辆、货源、站场等社会物流资源整合效率明显提升,对全市分散的物流资源进行集中配置和运力的统一调配,提升物流效率,降低成本,支撑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法规标准逐步健全,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在运营服务、行业监管、诚信考核、税收征管等环节,探索完善与新兴服务业态相适应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规范全市货运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为无车承运物流发展营造环境。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基本条件

1.在天津市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实缴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已满6个月;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要求

1.已建具有无车承运业务能力平台,且已有效营运6个月以上;

2.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

3.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至少1年以上的能力;对于超过1年的信息数据要采取有效方式永久保存备查;

4.平台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面向社会的实际承运人的人、车、户等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2)对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资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以及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审核的功能;

(3)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交易、电子合同和结算的服务功能;

(4)对交易过程、车辆运行过程实行透明化动态管理功能;

(5)对实际承运人进行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的信用管理功能;

(6)历史运单综合查询与统计分析功能;

(7)其他功能。

5.具备供交通、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6.有符合规定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7.平台数据具备接入运输管理部门监测平台的条件且承诺接入。

(三)资源整合能力条件

1.具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和货运车辆整合能力,有稳定的运输业务需求,能整合一定规模的实际承运车辆,运输组织集约化、规模化程度较高;

2.有与其合作经营的车辆,且占企业全部运力资源的比例不低于50%。

(四)风险承担能力条件

1.具有体现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建立相应赔付机制的运输服务合同文本;

2.保险等方式的风险应对机制健全,且具有相应的赔付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试点项目申请、审核及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企业(单位)申报试点项目,应根据上述试点项目条件向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天津市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2.《无车承运人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4.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5.保障业务经营和平台运营能力的办公场所的证明;

6.财务审计报告;

7.《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网站 ICP 备案号;

8.与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范本;

9.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0.利用平台开展无车承运业务已满6个月的有关材料证明;

11.申报企业风险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如与保险机构合作的证明材料);

12.申报企业的服务标准规范方面建立的制度;

13.能够证明交易现金流、电子交易合同、运输轨迹、回单与运输业务一一对应的相关材料;

14.申报企业提交所有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15.申报企业取得的荣誉称号及获得的专利奖项;

16.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和守法经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5份,复印件均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中企业基本情况、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资源整合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审核认定试点项目,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备案。

(三)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况,一经发现立即撤销无车承运经营资质;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置:

1.试点期内出现违反道路运输和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的;

2.试点企业应每3个月向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交试点进展情况报告,未按期提交情况报告的;

3.试点企业不接受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的;

4.试点企业在平台数据方面弄虚作假的;

5.试点工作进度与本企业拟订的实施方案计划严重不符的。

(四)试点期结束,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将会同市国家税务局组织专家对照审定的《无车承运人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对试点企业进行审查,并将有关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四、试点组织及实施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6年11月至12月)

申报试点企业对照试点企业申报条件如实填报《天津市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调查表》,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组织召开无车承运人试点申报宣贯会,各申报试点企业按照《意见》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初审,后上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条件和试点方案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试点企业并公示,报交通运输部。

(二)实施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

试点企业确定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或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有效期为1年。总公司已取得无车承运人试点经营许可证,在天津设立分公司的应到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进行备案。

试点企业按照试点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探索创新物流运营新模式,完成试点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切实发挥对行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监测、监管以及跟踪督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12月)

各试点企业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汇总,上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编制全市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交通运输部。

五、试点企业评定程序

第一阶段:报名受理(12月1日前)。拟申报企业按照《意见》的相关要求和本方案设定的条件和实施程序,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向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出报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阶段:资格审查(12月14日前)。已报名企业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遴选条件和要求对上报的企业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上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列入专家评审会上会名单,对于未进入上会名单的企业反馈其未上会理由。

第三阶段:专家评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取我市无车承运试点。

第四阶段:正式报部。将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及方案、天津市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方案上报交通运输部。

六、相关保障措施

(一)培训宣贯,统筹安排。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组织协调,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工作。通过组织召开无车承运人培训会,邀请专家授课的方式,解读试点政策,正确理解并贯彻落实《意见》和《方案》。同时,通过统筹安排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申报评审,摸底调查了解天津市无车承运人发展现状,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科学严谨地制定试点企业条件和评审程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研究政策,营造环境。一是在了解掌握无车承运人发展诉求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国家出台的政策,加强与交通运输部的沟通及与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注重配合中的统筹协调,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经营资质、信用评价、税收征管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在不断评估总结的基础上及时调整推进新业态发展的工作思路和方法,确保试点的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强化无车承运人信用建设体系,努力营造有序、诚信的货运环境。研究制定无车承运人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及考核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及大数据技术对企业诚信信息进行管理,加强对失信企业及事故的监管检查,同时配套相应的保险体系,切实改善市场秩序。

(三)跟踪督导,加强监管。无车承运人在经济、绿色、效率等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同时也存在诚信、安全等方面的不确定性。要充分认识到试点工作中的风险,在试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加强对试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统计调查和信息管理制度,注重统计分析和运行监测,促进信息平台的对接,监督企业的数据上报,不断完善系统,推进实施期无车承运的监测工作,有效杜绝试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确保行业监管安全。严格执行试点退出机制,发现试点企业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取消试点资格,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入诚信考核体系。

(四)典型示范,总结推广。鼓励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在服务规范、税收征管、信用建设、模式创新等方面重点突破,并通过建立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的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总结推广,树立无车承运物流的典范,带动全市无车承运物流健康发展。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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