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17.02.2015  12:18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2009年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文件5年有效期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严格落实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提前三个月预警报告制度。《办法》规定,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预警报告制度。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在合同终止3个月前书面将退出原因和时间告知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管局。

  (二)强化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活动中的属地监管责任。《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履行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纠正、组织落实管理服务等职责。

  (三)加大了对违规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力度。《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区县房管局要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四)具体明确了属地街镇牵头落实相关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办法》规定,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按照确定的管理预案做好门岗执勤、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维护、车辆管理、秩序维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养护等工作。物业项目配置电梯等机电设施设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管理服务单位进行养护管理、专业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业主委员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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