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本月实施

14.01.2015  18:30

    天津频道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等飞行物体,擅自攀登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等行为,拒不改正并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月1日起,《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天津市首个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将从法治层面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提供更为有力保障。

    天津市1996年制定过《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但在实际电力设施保护中遇到不少亟待解决状况,如外力破坏事故频发,非法侵犯电力线路保护区问题日益严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增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管理体制、各级职责等规定,完善了电力规划建设保护和设施相互妨碍处理等内容,同时也大幅提高了对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处罚额度。

    《条例》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方面补充充换电站等新能源设施;增加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域;明确规定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作业时,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规定电力企业巡检权受法律保护;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追究权利;细化了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职权及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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