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准则》 地方标准发布

13.06.2016  01:27

  《天津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准则》(下称《准则》)地方标准新闻发布会6月7日在天津市民政局举行。聚焦“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准则”出台地方标准,这在全国尚属首列。

  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5号《天津市地方标准发布通告》,《天津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准则》(DB12/T 628-2016)获准自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赵泳率法规处副处长孔德福、宣传处副处长于辉应邀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发表讲话。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市社团局局长张宝甫发布《准则》获准正式实施新闻并介绍起草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市社团局副局长郝灵节主持新闻发布会。部分区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代表及市社团局机关干部共40余人参加了本次新闻发布会。

  赵泳副局长讲话时指出:“《天津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准则》是全国第一个有关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地方标准。这两年来,民政部在推进民政工作标准化建设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今天这个标准的发布标志着天津在民政工作的标准化建设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也为全国社会组织标准化建设带了个好头儿,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他说,近年来天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会组织监管体制创新,服务天津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做了大量工作,像社会组织法治建设年活动、天津公益行,在全国都有很好的影响。当前,天津正面临京津冀协同发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自贸区建设、国家科技创新示范区和一带一路建设等五大战略叠加的重大机遇,这为天津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希望天津积极借助《慈善法》和《准则》地方标准出台的重大机遇,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在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增强依法自治能力,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准则》在天津市民政局和市质监委指导下,由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与市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中心编制,从起草到发布历时一年。这是2015年天津社会组织法治建设年重要成果之一,是天津落实民政部加强民政事业标准化建设要求,强化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规范社会组织依法自治,接续创制的重要举措。“十二五”期间,天津社会组织领域先后出台重点创制文件31个,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了政策环境。截止目前,天津社会组织总数达到3.1万个,其中注册社会组织5210个,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达到2.6万个。

  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始终是依法规范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的关键所在。《准则》聚焦并细化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内涵,共分总则、术语、定义、章程、组织机构、治理机制、党的建设、综合监管等八章内容,旨在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组织机构的运行,在社会组织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间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运转协调和决策科学的统一机制,使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准则》发挥的作用可以用“三个一”来概括:“扬起来是一根指挥棒”——明确了全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标准与方向;“放下去是一把尺子”——社会组织用《准则》可以衡量自身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与规范;“挥起来是一块板子”——使依法监督、惩戒的标准化依据更加充分。

  《准则》先后十易其稿。在起草过程中,在各区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和部分社会组织中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座谈工作,清华大学王名教授、北京大学金锦萍教授和南开大学、天津社科院、天津财经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天津律师协会法学专家都先后参与了地方标准的修改和完善。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天津市质监委、市司法局对《准则》的制定与完善给予了有力的专业支持与指导。

  《准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天津市社会组织创制工作步入标准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下一步,天津市社团局会同各区县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将围绕《准则》的宣传、贯彻与落实开展一系列工作:采取媒体宣传、集中培训、组织社会组织自我检查、登记管理机关结合评估、年检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推动《准则》执行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