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

04.06.2015  11:1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保证应急状态下我市粮食的有效供给,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制定本预案。 1.2 应急状态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部分监测点出现居民集中排队购买、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根据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市场价格、供应波动的程度、范围及政府的应急处置能力等因素,粮食应急状态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全国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供给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2)重大。本市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全市4个以上区县及周边地区市场粮食脱销断档;超过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情况。 (3)较大。本市2个以上区县粮食价格波动异常,甚至脱销断档,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群众情绪不稳定,社会反响强烈,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4)一般。国际、国内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波动,造成本市粮食价格连续上涨,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区县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级和区县级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粮食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农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市政府新闻办、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市粮油集团。 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定期召开市场形势分析会。 (2)对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派员参与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本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负责掌握粮油市场波动的品种、范围、幅度、发展趋势以及各方面的反映。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综合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的监测及分析;监督检查粮食市场生产经营批发零售企业执行价格政策情况;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12358"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守。 (2)市粮食局负责组织粮食安全专项应急演练和培训;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负责省间粮源调拨的落实;负责提出应急粮源所需的贷款、费用等方面的意见。 (3)市商务委负责协调指导应急供应网点的启动和实施工作。 (4)市交通港口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运输保障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储备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7)市农委负责粮食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8)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9)市质监局按法定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0)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1)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12)农发行天津市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市粮油集团负责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拨及供应工作。 (14)其他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会同农业、统计、工商、海关等部门负责市粮食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国内和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遇市场波动及时与成员单位沟通,提出应急措施。 3.2 预警报告 各有关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依据相关职责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响应分级 根据粮食市场价格变化趋势以及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的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二级响应: (1)Ⅰ级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粮食应急Ⅰ级响应。响应措施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指挥,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粮食局局长为副总指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由国家统一领导的粮食应急事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2)Ⅱ级响应。发生一般、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粮食应急Ⅱ级响应。响应措施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市粮食局局长)牵头,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配合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地粮食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接受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2 处置措施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 (2)应急粮食的调配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其品种、数量在《天津市粮食应急调拨令》上注明。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地方储备粮可能出现供不应求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粮食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提出补充粮源的申请。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征用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3 应急结束 一般、较大粮食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或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的终止,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评估和改进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5.2 应急费用清算 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各种性质粮油所发生的费用及时审核清算。 5.3 应急能力恢复 市粮食局根据应急粮食的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1.1 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保证我市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到位、数量到位。市粮食局要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确保我市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完好、结构优化,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6.1.2 在市级粮食储备库存中,储存一定数量的成品粮,以满足应急之用。 6.1.3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市、区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2.1 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我市应急加工米、面、油的任务,由市粮食局指定的定点应急粮油加工企业承担。 6.2.2 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市粮食局根据国家粮食局的要求,搞好网点布局,及时增补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市商务委组织由市粮食局确定的粮油销售放心店、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及大中型超市等承担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 6.2.3 粮食应急调运的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和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合理的运输方式和线路。 6.2.4 市粮食局与指定的应急加工企业、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指定的应急供应企业分别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发生变化及时更新。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3 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市和区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本地区粮食储备库、粮食加工、供应和运输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通信联络方式,如遇人员调整,应在一周内将调整后人员的联络方式提供给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6.5 交通保障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建立粮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持有天津市应急粮食通行证的运输车辆的畅通。天津市应急粮食通行证由市粮食局、市公安交管局联合颁发。 7 应急培训和演练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每半年组织1次培训,每年组织1次演练。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保证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8 附则 8.1 奖励和处罚 8.1.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讯、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市场监测预警成效突出的; (2)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3)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的加工企业和供应企业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以及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区县的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