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再修订

02.11.2016  01:01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津政办发〔2016〕89号)(以下简称“预案”)于2016年10月27日由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这是自《预案》于2013年10月正式发布实施来第三次修订,3年来,《预案》充分发挥了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的积极作用,通过启动重污染应急响应,有效减轻了空气污染程度、削减了污染峰值、缩短了污染时间。


  《预案》的此次修订是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要求,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流程清晰、措施可行、督察到位、确保效果的工作体系,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修订后经市政府同意发布执行。


  修订后的《预案》重点在以下内容上有所变化:


  1.预警分级标准实现统一。按照环保部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的要求,实现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的全部城市及河南、山东的部分城市将执行统一预警标准,即当AQI>200发布蓝色预警、AQI持续2天>200发布黄色预警、AQI持续3天>200且1天>300发布橙色预警、AQI持续4天>200且持续2天>300或1天AQI达到500发布红色预警,以进一步更好地应对区域性、大范围空气重污染。


  2.在启动Ⅲ级及以上级别时,强制性应急措施更有针对性。一是明确了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二是增加了对中心城区道路(含外环线)全天实行中型及以上柴油货车限行管理(承担民生保障及急救、抢险等任务的除外);三是一般污染排放企业不能达到应急措施要求的,一律停产;四是增加了停止户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增加了专家组的职责,提供技术支撑。为进一步对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应对工作提供科学决策和技术支持,增加了专家组的职责,即在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我市污染特征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实施针对性应急减排措施。


  4、Ⅰ级响应措施有所调整。


  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2)全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单双号行驶;(3)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他各区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持续进行机扫、冲洗和洒水作业;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4)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5)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6)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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