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23.04.2015  11:35

记者4月22日获悉,为推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施行。《办法》提出,自贸区应当建设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制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园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不同区域各展所长

  按照《办法》,天津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天津机场片区重点发展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端制造业和研发设计、航空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中心商务片区重点发展以金融创新为主的现代服务业。自贸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制度创新,开展货物贸易、融资租赁、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等业务。自贸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制度改革、金融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

   领导架构分工明确

  设自贸区管理委员会,根据自贸区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具体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任务,研究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新区政府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承担自贸区其他行政事务。

   管委会履行九项职责

  自贸区管委会履行九项职责,仨派出机构“名叫”办事处不“另起炉灶”。

  其中自贸区管委会将依法履行职责包括:组织实施自贸区各项改革创新措施;研究提出深化自贸区各项改革创新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自贸区各项改革创新措施的后评估;配合拟订自贸区相关政策法规;协调自贸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统计等有关行政工作;协调自贸区内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的相关工作;组织研究拟订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发布自贸区公共信息,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设三个派出机构,在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东疆港区管委会)加挂自贸区天津港片区办事处牌子,在保税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加挂自贸区天津机场片区办事处牌子,在中心商务区管委员会加挂自贸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办事处牌子。

  各管委会具体行使对自贸区相应片区行政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其中,新区政府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各管委会实施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综合交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监管、滨海新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等事项进行统筹。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区改革创新需要,依法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

   将推现场许可和网上许可

  自贸区将推行现场许可和网上许可。各片区将完善并逐步推广网上办理渠道,实现行政服务便捷化,推动行政许可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行政许可数据与信用信息、监管网络等数据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用共享。

健全信用信息记录

   和披露制

  自贸区将健全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推行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对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率。除特殊监管领域外,凡能够通过信息公示、信用评级、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方式实现监管目的的,不对自贸区内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确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当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的需要,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在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公示。

   外商投资领域扩大开放

  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在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吸引外资。

  在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前提下,自贸区适当减少对境外投资者在金融领域的资质要求、股权比例、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准入限制。

  支持先进高端制造业企业通过上市和挂牌融资,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先进高端制造业企业参股设立银行、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服务机构。

   企业对外投资将更便捷

  支持和鼓励投资者利用自贸区平台,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鼓励自贸区内投资者建设或者利用境外投资合作园区,开展多种形式境外投资合作。鼓励自贸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鼓励开展离岸贸易、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进口商品保税展示交易、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文化服务贸易、绿色贸易、汽车平行进口等新型贸易业务。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

   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按照国家规定,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实行具有竞争力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在落实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相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中方投资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低于50%,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落户登记。

  自贸区完善国际邮轮旅游支持政策,建立邮轮旅游岸上配送中心和邮轮旅游营销中心。

  支持自贸区内海港、空港增加国际客货运航线航班,发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建设航运、航空物流中心。

   对接京津冀自贸区再发力

  自贸区将积极承接北京市、河北省等省市的航运物流、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鼓励京津冀地区企业通过跨区域兼并重组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京津冀海空港口一体化,促进错位发展和优势互补。完善以天津港为出海口的保税物流网络,将意愿结汇等创新政策向京冀两地及港口腹地辐射和延伸。支持京冀两地在自贸区建设专属物流园区,开展现代物流业务。

  加强京津冀地区交易市场互联互通,产权、技术、排污权、碳排放权等新型交易市场合作,推动各类资源合理高效流转。鼓励自贸区金融机构探索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创新和管理模式创新。

   民间资本可设中小银行

  支持在自贸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民间资本可在自贸区内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允许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和巨灾保险试点,建立航运保险、巨灾保险等区域性再保险中心。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建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

  自贸试验区推进租赁业创新,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支持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研究院等研究机构,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租赁业发展环境。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

   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

  自贸区将建设国际化人才特区。采取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激励措施,对高层次人才在出境、入境、签证居留、项目申报、创新创业、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推动建立教育国际化综合改革试验区,支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

   自贸区外籍人员

   出入境更便利

  自贸区向区内企业外籍员工和开展商务贸易的外籍人员,提供出境、入境和居留的便利。

  对自贸区内企业因业务需要多次出境的中国籍员工,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便利。

   税收政策促进投资

   贸易发展

  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税收政策,落实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建立便捷的税收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按照国家规定,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试点税收政策。

   试验成果将用于京津冀

  自贸区建评估机制,对试点效果好且可以复制推广的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后,率先在京津冀地区复制推广,具备条件的,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