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试验区“金改30条”首个实施细则出台

04.01.2016  02:20

 

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岳付玉 孟兴

记者从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了解到,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天津自贸试验区“金改30条”落地后首个实施细则出台。

  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既提出了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的创新政策,又包含了加强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重点有五方面内容:

  一是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外汇局综合考虑资产负债币种、期限等匹配情况以及外债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合理调控境外融资规模和投向,优化境外融资结构,防范境外融资风险。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二是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并加大外汇收支风险较大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三是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四是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五是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外汇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办理业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外汇局加强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完善预警指标,探索主体监管,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处罚违规行为;必要时调整试点政策,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发布后,得到了金融机构的快速响应,目前已有20多家商业银行为企业成功办理了多项创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