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28.04.2018  18:53

近日,我市出台今年第一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措施。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的。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从4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标准每千瓦时降低1.1分,同步等额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输配电价水平。一般工商业用户在下一抄表周期即可感受到价格变化。大工业、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此次没有调整。

二、取消余压余热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今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同时要求电网企业不得向电力用户收取临时接电费,已收取临时接电费的,要全面组织清退。

三、完善两部制电价政策。从4月1日起,我市两部制用户(主要是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计费方式更加灵活。4月1日前,基本电费执行方式只能选择按受电变压器容量计费或者选择按照合同最大需量计费。4月1日后,在上述两种计费方式基础上,还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大工业用户可根据企业用电实际,选择适合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切实降低用电成本。

四是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全面清理规范我市转供电(非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加价行为。重点是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各转供电经营者要在7月1日前完成清理。7月1日后将严格按照以下政策执行:

转供电经营者向终端用户供电,一种计费方式是:经营者按国家规定我市电网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采取这种方式需要具有符合峰谷电价政策的计量装置。另一种计费方式是: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采取这种方式的,应按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做到电费分摊透明。

对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选择移交电网后,即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电网销售价格执行,改制成增量配电网后,应按照国家增量配电价格政策执行。产业园区转供电未移交电网或改制增量配电网前,应按照转供电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下一步,我委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电价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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