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昨公布“老赖”名单

06.02.2015  12:11

        昨天,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两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包括60名自然人,40个法人及其他组织。据介绍,目前本市共有约1000个失信被执行人,天津高院将审查落实的失信被执行人在媒体和天津法院网上进行公布。而且,以后也要在相关社区进行张贴。

  去年103录入名单者履行义务

  天津高院的决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出的,针对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失信被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一般不宜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自《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天津法院认真贯彻相关要求,本市法院将凡是符合纳入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4年,本市法院共录入失信被执行人1504人次,其中103人迫于信用压力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高院还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工商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局等十家联动单位发送书面通报。天津银监局专门制定了《天津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通知》、《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制度的通知》,要求各机构在开展授信、信用卡、信用证、贴现等所有涉及信用风险的业务时,应当将查询客户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前期调查、审查审批、后期检查、评价审议的必经程序,并将核查结果予以登记备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以后,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受到很大限制,建立了“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迫使一部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起到了推动自动履行积极性的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

  录入和删除的条件

  天津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债务人逃废债务、规避甚至抗拒执行是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顽疾。本市目前已经要求全市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在启动层序上选择为双重启动,既可以由申请人申请,也可以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行法院拟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的,应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书面同意和确认,或被执行人提交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执行法院拟依职权将其删除的,执行员应填写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呈批表,经市院执行局局(庭)长审核无误后,可将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失信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若干规定》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会签的《“构建诚信  惩治失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是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受制裁人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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