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 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

31.03.2017  15:50
单位、个人费率分别为0.5%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其中,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分别为0.5%。该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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