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北京+20·女性与法律 韩国女性法律地位的提高及实现程度

09.06.20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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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介绍了1995年之后韩国的男女平等、女性福祉及女性权益在法律上的进步情况及不足,并指出在现实生活中韩国女性的地位并未达到法律所保障的平等水平。作者认为,为了消除男女两性的社会不平等,首要的任务就是废除法律上、制度上的差别,制定保障平等权利的法律;但要实现实质上的平等,重要的是改变过去关于男女作用和性别分工的支配性意识以及习惯等社会认识,同时,政府应促进变革性政策的制定,女性自身亦需不断努力。

  作者 [韩国]金淑子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发布20年来,包括韩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为提高女性的法律地位付出了很多努力。但是,所有国家的实现程度都未如人意。

  本文将介绍1995年之后韩国的男女平等、女性福祉及女性权益在法律上的进步情况,同时探讨韩国女性的法律地位实际实现程度。特别强调的是,现今韩国女性法律地位的提高和男女平等权的保障是韩国女性积极争取与韩国政府政策规划相融合的结果。

   韩国女性法律地位的提高

  1995年后,为了提高女性的法律地位,韩国制定或者修订了一系列的法律。如果单从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上看,韩国在世界范围内属于法律上男女平等、女性权益得到很好保障的国家之一。

  其一,从《女性发展基本法》(1995)全面修订为《男女平等基本法》(2014)。《男女平等基本法》跨越女性平等权范围,新设了男女平等条款,规定了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性别主流化措施的义务,制定了性别影响分析评价、性别识别预算、性别识别统计、国家性别平等指数的制作与公布等的依据规定。

  其二,修订《国籍法》(1997),保障已婚女性的独立的国籍选择权;修订《民法》,妇女界开展了持续性法律修订运动,以谋求女性法律地位的提高。在1995年以后的民法修订中,2005年废除户主制度的修订具有最大的意义。因为根据户主制度的规定,由男性传宗接代,所以,根本上助长了韩国社会的男女差别意识;制定《国家财政法》(2006);《男女雇用平等法》(1987)修订为《关于男女雇用平等和支持兼顾事业家庭的法律》(2007);制定《性别影响分析评价法》(2011)等。

  其三,制定了促进男女平等的各种措施法:《公职选举法》中的女性公选配额制(2002)、《公务员聘用考试令》中的男女平等聘任目标制(2003)、《教育公务员法》中的国立公立大学男女平等雇用措施(2003)、大学人事委员会的女性参与配额制(2003)、《关于女性科技人员的培养及扶持的法律》(2002)、《女性农渔业人员培养法》(2001)、《经历中断女性等的经济活动促进法》 (2008)、《关于扶持女性企业的法律》(1999)。

  其四,制定了实质上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国家人权委员会法》(2001)、《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别法》(2012年全部修订)、《关于性暴力防治及受害人保护等的法律》(2010)、《关于家庭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别法》 (1997)等法律,因为多数受害人是女性,所以,可以称其为实质上是保护女性权益的相关法律。

  其五,还将原来有利于女性的规定修订为男女平等的法律:《所得税法》中规定,扶养家庭成员中,直系尊亲属的年龄规定为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2008年将上述被扶养尊亲属的年龄修订,统一规定男女均为60岁,消除了男女差别;《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试行令》中,原来规定女性的灾害补偿等级比男性高,经2002年修订,消除了男女差别;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韩国女性的法律地位可以视为已经达到了先进国家水平,但是,韩国现行法上仍有两性不平等的规定。例如,《关于公务员津贴等的规定》第10条规定:被扶养人的直系尊亲属作为家庭成员补助金支付对象,其年龄规定因性别不同而不同;《兵役法》第3条规定:征集对象限定为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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