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法院 妇联联动 深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14.03.2016  16:37

  -全市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以年均3%左右的速度增长

  -积极贯彻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推进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

  3月8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妇女联合会共同制定的《关于全面深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动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深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建立司法审判与妇联维权有效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意见》要求:

  完善妇女儿童诉讼保障机制

  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意识,不断完善诉讼保障机制,对妇女儿童维权纠纷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好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完善“三到位”诉讼服务

  为妇女儿童维权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以及诉讼辅导,提高女性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能力。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的救助措施。在诉讼服务中做到咨询到位、指导到位、救助到位。

  2.妥善审理好各类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审理涉及妇女儿童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文化教育权益等类型案件。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把握好对于妇女儿童权益依法平等保护和特殊照顾之间的关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必要时指导女性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审理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3.加强案件执行工作力度

  对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加强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力度,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执行措施,优先执行涉及妇女儿童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等案件,保障妇女儿童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严格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妇女儿童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定。

  2.妇女儿童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的妇联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可以代为申请。

  3.妇联组织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机制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各项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家事审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充分用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加强妇联组织维权工作力度,加快形成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整体合力。

  1.推动条件成熟的人民法院尽快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合议庭,集中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婚姻家庭、继承等类型案件。及时转变家事审判理念,积极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加强专业审判队伍建设和硬件设施建设,促进家事审判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2.探索完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妇联组织以及相关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工作,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充分实现。

  3.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职能作用,为广大妇女儿童维权提供各种援助。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支持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起诉讼,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加强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的协调联动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的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妇联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水平,加强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协调联动,确保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依法得到公正审判和妥善处理。

  1.加强“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

  继续深化人民法院的“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激励表彰和培训指导,积极开展优秀“妇女儿童维权岗”的评选活动,通过树立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促进业务交流,有效提升工作能力。

  2.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

  各级妇联组织要推荐优秀妇联干部或婚姻家庭专业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预备人选。人民法院积极吸纳妇联组织推荐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适当提高妇联推荐及选派的人民陪审员比例,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3.协调联动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积极邀请妇联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旁听案件审理并参加调解工作;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可以请求妇联组织配合做好当事人的辨法析理工作;妇联组织针对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家事案件增长快 妇女儿童维权是关键

  市高院新闻发言人郝树龙介绍,当前,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一是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近几年以来,全市人民法院平均每年一审受理仅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就达1.9万件左右,并且以年均3%左右的速度增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压力日渐增强;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对人民法院以及妇联组织等相关单位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要求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等相关单位加强衔接配合,共同妥善化解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矛盾纠纷;四是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正式提上日程,推进家事审判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通过改革更好地维护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面临新的任务。

  本市法院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对妇女儿童在人身、财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文化教育等方面权益的保护力度,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案件,大力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好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是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审理中,积极贯彻落实调解优先的原则,注重促进当事人和睦家庭关系的修复,同时依法保护好妇女儿童应得的财产权益;二是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依法保护妇女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以及休息休假的权利;三是在涉及农村妇女权益案件审理中,依法保护好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等各项权利。同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活动,保护妇女儿童人身和财产安全。全市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识,努力让妇女儿童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审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意见》亮点

  亮点一:

  《意见》中的具体举措包括了对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事前宣传教育、事中的充分救济以及事后的经验总结,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保护工作机制。就人民法院的工作来讲,包括了对妇女儿童当事人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的全面救济,立案中包括诉讼指导和减免诉费;审判中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执行中对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重点案件做到优先执行。

  亮点二:

  《意见》着力促进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以及相关社会力量的协调联动。具体措施包括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并研究相关问题;共同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妇女儿童群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共同贯彻落实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协调联动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事件;用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协力化解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矛盾纠纷。

  亮点三:

  积极贯彻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黄尔梅指出,独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中重要且核心的制度,人民法院贯彻《反家庭暴力法》,重中之重就是落实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意见》对于贯彻落实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对于妇女儿童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法律规定的妇联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可以代为申请;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保障妇女儿童人身安全。

  亮点四:

  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强调,家事审判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人民法院审理好婚姻家庭、继承等类型家事案件,是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意见》对于推进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作出了部署和要求,通过转变家事审判工作理念,加强专业审判队伍建设和硬件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家事审判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