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08.05.2015  12:32

各区县局,市信息所,市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津安生〔2014〕7号《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 建设 车用 气瓶 电子 监管 系统 的通知》的要求,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 工作 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我市近年来CNG(压缩天然气)和LNG(液化天然气)车辆的数量逐年增长,截至目前燃气汽车2.9万余辆,预计到2015年底将达到4万余辆。车用气瓶加气站已有40余家,车用气瓶检验站1家。鉴于气瓶在使用中存在的钢印、标记易被磨损造成无法识别,加气站检查非法改装车辆难度较大等问题,为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高车用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为保证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如期完成,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是将燃气汽车车辆和车用气瓶的基本信息,以及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检验、过户、报废等数据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在每只车用气瓶上粘贴一个写入数据信息的电子标签。在加气前用扫码器对电子标签内存储的汽车牌照、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多项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要求的气瓶加气机连锁控制阀开启加气,否则加气机连锁控制阀关闭无法加气。同时对车用气瓶数据信息及时采集和更新,实现对车用气瓶从最初的使用到报废的全过程实施动态监控,从而有效的控制违法气瓶的使用,提高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水平,避免和减少车用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市市场监管委

牵头组织整体推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督促各参与单位按时按量完成系统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系统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系统建设工作如期完成。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负责市信息化项目申报工作和协助承建单位完成系统建设工作;承担中心平台搭建工作和提供网络环境及网络设备,并提供有关技术支持;承办市场监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承建单位

负责按要求完成中心平台开发、加气站设备升级改造和站控端建设工作,解决系统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承担各相关单位操作人员熟练使用系统的培训工作。

(四)市特检院

负责在用车用气瓶信息确认及电子标签信息写入和使用证发放工作;负责电子标签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承担车用气瓶检验信息的更新录入工作;承办市场监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各区县局

负责督促本辖区内的加气站按时完成设备升级、改造工作;督促在本辖区内加气站加气的车辆按时到指定机构完成标签粘贴工作;承担新增车用气瓶信息确认、电子标签信息写入和使用证发放以及车用气瓶过户、报废管理等工作;购置电子标签写入设备及使用证打印设备(具体明细见附件);承办市场监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加气站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在要求的期限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加气站设备升级、改造和站控系统搭建,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及操作人员熟练操作。

(七)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和燃气汽车销售单位

负责对本单位安装(销售)的燃气汽车车用气瓶,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数据信息的录入和电子标签粘贴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完整和电子标签粘贴正确。

(八)公交公司、运输公司

负责对本单位所使用的燃气车辆车用气瓶信息数据的录入和电子标签的粘贴,并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完整和电子标签粘贴正确。

(九)客运出租车和个人车主

按照要求如期到指定地点加装电子标签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和运用工作中,配合做好电子标签粘贴和车用气瓶数据信息录入。

三、工作步骤及进度要求

按照先试点运行、后整体实施的原则,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分阶段开展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工作:

(一)在2015年5月31日前,建立车用气瓶动态监管系统数据库,搭建连接燃气汽车销售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监察机构等互联互通数据平台,完成试点加气站试运行工作。

(二)在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市加气站信息化提升、改造;燃气汽车车用气瓶电子标签粘贴;各单位相关人员使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培训等工作。

(三)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全市整体投入运行。

四、工作要求

为保证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相关单位要以对安全生产工作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感,高度重视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监管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相关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车用气瓶使用者要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确保车用气瓶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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