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16.06.2015  12:39

津市场监管特〔2015〕35号

各区县局、特种设备 作业 人员 考试 机构

按照市市场监管委的工作要求,为了规范我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考试工作,切实保证作业人员的能力,提高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结合我市作业人员考试、行政许可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一)我市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所承担考试项目的确定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二)根据我市作业人员的分布情况,按照统一标准、保证质量、合理布局、提高效能的原则,市市场监管委重新确定了各机构承担的考试项目(见附件),滨海新区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需符合《天津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基本条件》(津质技监局特〔2013〕592号)的要求,其承担的考试项目经市市场监管委确定后另行公布。

二、关于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分工

(一)新 发证

1.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以下简称《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可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中所列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2.根据市政府津政办发〔2011〕10号文和市质监局〔2011〕第3号通告,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可以实施与市市场监管委相同的作业人员行政许可项目。

      3.除滨海新区外,其他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可实施下列作业人员项目的行政许可:A3、A4、A5、A8、G1、G2、G3、G4、G5、R1、D1、T3、Q3、Q4、Q5、Q6、Q7、Q8、Q9、Q10 、Y3、N2、N3、N4、N5。

      4.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各级考试机构可以接受申请人委托,将经本机构考试合格(或经本考试机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作业项目统一向本考试机构所在区域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证部门)提出发证(或复审)申请(市级考试机构可统一向市级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统一审批、发证(或复审)。

(二)复审

持证人员可以向原发证部门或其用人单位所在地(以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准)发证部门申请复审。持证人员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各级考试机构可以接受与考试项目相同的作业项目的复审委托,各级发证部门可受理复审的作业项目与发证项目相同。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旧版作业人员证书复审

持旧版作业人员证书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的,由原发证部门办理复审后换发新版作业人员证书。换发的新版证书需加盖发证部门钢印和经办人印章,原考试机构需在新版证书上加盖考试机构公章。

持旧版作业人员证书且向原发证部门之外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的,持证人员需先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新版证书。原发证部门查证作业人员证书属实的,应按原证书载明的人员信息、作业项目、发证日期和有效日期为其制作新版人员证书,在新版证书上加盖发证部门钢印和经办人印章。原考试机构需在新版证书上加盖考试机构公章。

各级发证部门在受理复审申请前,需登陆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www.cnse.gov.cn)查询原证件的有效性。作业人员信息查询不到的,要求其回原发证部门进行处理。

(二)作业人员证件遗失

作业人员证件遗失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应先登报声明原《作业人员证》作废。登报一个月后,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原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证书申请。发证部门未收到异议且查询原始发证记录核对信息无误后,可为申请人补发作业人员证。补发的作业人员证应在照片页右下角注明“此证补发”,并加盖发证部门钢印、经办人印章和原考试机构公章。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为统一全市作业人员考试工作标准,市市场监管委委托市质管所开发了天津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该平台维护、更新费用由市质管所和各区县考试机构共同承担,具体数额由市质管所参考各机构历年考试工作业务量确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各考试机构需统一使用该平台进行理论考试。理论考试日期在7月1日之后且未使用该平台组织考试的,各级发证部门不得受理其发证申请。

(二)各考试机构要统一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进行理论考试,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际操作考试,确保全市统一考试内容及评分标准,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公开;要对理论、实操考试过程进行拍摄、拍照,并对实操考试成绩评定进行记录;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要严格依照我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分工范围开展考试工作,不得超出指定项目开展考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考试工作,不得跨行政辖区设置报名点、考点、进行考生培训宣传和开展考试工作。一经查实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考试机构资格。 

(三)各考试机构要把好考生资格审查关,建立健全考试档案(档案内需包括理论、实操考试的影像资料和实操考试成绩评定的见证材料)并严格管理。考试前要告知发证部门并接受发证部门的监督;特殊情况需要利用其他单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市级考试机构的考试地点不得超出天津市行政辖区,区县级考试机构的考试地点不得超出所在区县行政辖区,且应事先经发证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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