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18年2月26日政协天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7.02.2018  11:21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设置以下九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技教育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医卫文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
(2018年3月15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