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学习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立法法》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新要求

05.06.2015  11:39
为全面深入贯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规范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含管理机构)相关行政行为,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对两部新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研究,并于近日组织委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进行了集中学习讨论。
学习会强调,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提出了系列新要求:一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行政应诉案件大幅增加;二是合法性审查内涵扩大,行政机关需注重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三是专门增加行政不作为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四是规范性文件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需注重合法性;五是强化出庭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诉能力亟待增强;六是强化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新《立法法》对行政机关的新要求包括:一是在立法权限方面,限制了政府规章立法权限;二是在立法技术方面,明确要求地方性法规不得与上位法重复;三是在立法程序方面,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立法程序。
学习会最后总结强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两部新法的学习和掌握,加强应对措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一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全面履行职能;二要提高法规规章起草水平,完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三要加强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备案及清理工作;四要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审理能力;五要切实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六要尊重法院的司法监督权,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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