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园林委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18.03.2015  10:5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建设法治市容、法治园林、法治城管,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市市容园林委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定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各起草处室分别按照文件有效期、文件合法性和文件适用性的清理标准,认真对2015年以前由市市容园林委以及原市市容委、原市园林局为行使法定职责而制发、目前仍在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自查梳理阶段,由各处室负责对照发文目录形成拟清理文件清单,会同法规处对文件文本进行初审确定需清理对象。第二阶段为清理实施阶段,各处室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清理标准和内容对拟清理文件清单中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审查,提出清理意见。第三阶段为清理审核阶段,由法规处对各处室清理的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和法律审核,并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提出继续执行、废止、失效、需要修改的文件的工作意见,提请委行政领导办公会议审定。第四阶段为结果公布阶段,经委行政领导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法规处制发文件,统一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废止的文件目录及失效的文件目录,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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