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实施 办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

06.08.2015  20:04

  中国水利网站8月6日讯 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共28条,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依法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年度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细化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标准。明确了各方面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划中设立水土保持专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从源头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根据自治区水土流失实际情况,《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将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坡度由国家规定的二十五度降低至十五度。明确规定了山区坡地及自治区中北部沙地开垦的水土保持限制条件。完善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和验收规定。

  《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细化了不同类型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提出了自治区水力侵蚀为主地区和风力侵蚀为主地区水土流失治理主要技术路线。规定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要实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并提出了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种类和防护要求。

  《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完善了水土保持监测和公告制度。规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对全区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每五年对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等情况进行公告。对重点区域、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动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严肃执法和加大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宁夏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对法律责任作了全面修订,补充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