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总工会与企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 职工对危险作业说“不”更有底气

12.06.2016  17:50
记者    马征
   
   
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16-6-8。       

                   
本报讯    今后在河东区,如果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强令职工违章和冒险作业,职工说“”将更加挺直腰杆。让职工如此有底气的原因,是河东区总工会通过街道总工会,与各区属企业签订了《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明确规定了职工在人身安全、职业防护等权益受损时可行使的各项权利,以及企业工会所能发挥的监督职责。   

以前,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专员,如今有了《专项合同》,我们每一名职工都‘名正言顺’地成为了检查员。有了这样细化的制度保障,我们工作起来也更有劲头了!”天津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任宏鹏告诉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区总工会相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在日常的基层调研中,有些企业在实际生产中或多或少存在着违规操作或者操作不规范的情况,有的是因为大意马虎,有的是缺乏安全意识。于是区总工会党组会议一致通过,通过街道总工会与企业签订《专项合同》,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最基层。   

记者在《专项合同》细则里看到,一切危害职工健康权益的作业都要有相应的处理方案,例如: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职工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自身安全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专项合同》还要求企业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条例,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搞好劳动保护及特殊工种的特殊保护工作,对从事有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专项体检;凡从事特种作业,未经专门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者严禁上岗。在给予职工权利的同时,《专项合同》也强化了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合同要求,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工会有权参加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企业引进技术设备,进行新建、改建工程施工中,工会有权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执行。另外,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全体职工强化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杜绝事故的发生。依据《专项合同》规定,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如果遇到危险因素时,工会有权立刻纠正,职工有权停止作业。   

采访中,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和职工们都对《专项合同》的签订和实施纷纷点赞。“有了这个‘护身符’,企业工会在解决涉及企业生产安全、危害职工身心等权益的问题时,都能理直气壮地为职工‘说话’!”天津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会负责人表示。另外,区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区总工会还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网络体系,构建随时随地按需学习安全知识的平台和机制,并严格培训考核,提高学习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