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监局出台《天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29.06.2017  18:06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津市安监局制发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办法》共计16条,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且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对实名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政策。

对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元至5万元的现金奖励。《办法》同时规定,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陷,陷害他人。负责举报接受、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