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实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

08.11.2016  19:0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要求,日前,本市制定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自2016年10月27日起实施。


  《办法》共十二条,包括宣誓适用范围、誓词、仪式、组织等方面内容。一是适用范围。宣誓人员范围为: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局级领导干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宣誓誓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宣誓誓词作了统一规定,我市宣誓誓词使用全国统一的誓词。三是宣誓仪式。《宪法宣誓办法》的第四条至第十条,对宣誓仪式的监誓人和主持人、组织形式、宣誓场所、宣誓人的着装、宣誓程序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四是宣誓组织。《宪法宣誓办法》的第十一条对宣誓活动的组织分工进行了规定。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分别组织。五是施行时间。《宪法宣誓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我市宪法宣誓的制度化基础,促进了领导干部带头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提升了依宪行政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在全社会形成尊宪、爱宪、守宪的法治氛围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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