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04.05.2017  23:53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升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水平,市交通运输委印发《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委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自今年5月2日起,市交通运输委对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委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使用“津交规”发文字号,统一通过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委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未以“津交规”字号发布的其他各类文件,均不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依据。

为做好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行前已经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衔接,通知还明确,由委法规处负责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予以公布,需要修改、重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三统一”制度执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行,对于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有着重要意义。下一步,市交通运输委将结合工作实际,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切实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