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3.11.2015  20:17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8月19日通过,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是我市交通运输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条例》作为我市专门的客运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规,总结了近年来我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国内外相关城市的立法成果,确立了促进公交发展的基本原则,全面构建了客运公共交通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促进本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要,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全面推进我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贯彻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二、    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条例》的宣传作为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宣传的重要内容。委将于11月上旬组织召开全市宣传贯彻会议,对交通运输系统学习贯彻《条例》进行动员和部署。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媒体访谈、法规解读、知识竞赛、专题讲座等活动,利用公交场站等设施张贴宣传标语、挂图,发放宣传手册,广泛深入地宣传和普及客运公共交通知识,加强对《条例》的解读和宣传,引导广大市民学习了解《条例》,熟知“乘客权利义务”,遵守“乘客守则”,增强市民尊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规实施氛围。

三、    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抓紧制定培训计划,通过专题讲座、集中研讨等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地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学习培训,熟知法规内容;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根据行政审批、稽查执法、信访接待等不同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严格执法程序,规范办事流程,切实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公交企业的学习培训,重点围绕市场准入、运营服务等内容,强化公交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关于《条例》的权利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公交行业运营服务水平。

四、    做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制定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照《条例》规定,对现行客运公共交通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和修订意见,围绕客运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线路招投标管理、运营服务管理等内容,研究制定必要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细化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客运公共交通制度体系,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五、切实加大客运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力度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贯彻落实条例的组织领导,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升行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担负起协调、组织、监督、落实的责任,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条例》及配套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建立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机制,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加大问责力度,保障《条例》贯彻执行工作有序开展。对于《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解决或者上报。


 


 


 

2015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