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12月起施行

16.11.2015  12:54

  记者15日获悉,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将客运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客运公共交通。同时,应采取路权保障、管理智能化等措施,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客运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根据《条例》,本市将鼓励客运公共交通经营者采用新能源、低排放车辆。在规划与建设方面,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在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枢纽站、大型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医疗机构及大型居住区、产业园区、教育园区应规划客运公共交通场站。

  为保障公交出行,《条例》规定,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等因素,组织设置客运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车道,并配置相应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提高运行效率。同时,适时调整、优化客运公共交通线网结构,提高线网和站点覆盖率,实现与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方式的便捷衔接。

  此外,对于市民关心的一些其他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空调运营车辆应根据季节变化,在车厢内温度高于28℃或低于16℃时,开启车辆空调设备;客运公共交通站牌应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运营班次间隔在30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标明运营间隔时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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