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家医院因使用劣药等原因被罚

07.03.2016  20:19

  今天10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微博 @天津市场和质量监管 发布通报:

  天津一家医院因使用劣药被罚——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

  天津一医院因使用不合格药包材外用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被罚——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第五中心医院使用劣药:

  据通报信息,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使用的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经检验不符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劣药。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药品。

  盐酸麻黄碱滴鼻液:临床用于急性慢性鼻炎、鼻窦炎、慢性肥大性鼻炎等。

  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使用不合格药包材:

  据通报信息,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制剂室使用不合格药包材外用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的规定,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

  相关链接>> 医疗机构制售假药从重处罚

  究竟什么是劣药呢?《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014年12月,最高检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为有效防止他们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解释》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此外,《解释》还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来源:@天津市场和质量监管)

[责任编辑: 金鑫 ] [编辑: 金鑫 ]
滨海旅游区域将建社区服务中心
项目计划2020年投用     从中新天津生态城获发改委
生态城厚植投资兴业土壤
出台一系列让企业“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举措发改委
马克思主义指引中国成功走上康庄大道
── 二论习近平总书记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