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对个体工商户实施简易注销登记

31.07.2017  16:10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中提出的“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和国家工商总局对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要求,日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个体工商户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办法》共十一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实施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为全市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除外)均可以自主选择依据本办法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另外,《办法》还对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形式、申请所需材料、对简易注销申请材料审查的主体和程序、依法注销的情形和应履行的注销程序以及施行日期等作出了规定。

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对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释放营商资源,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便利个体工商户有序退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