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对种粮农户实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18.01.2016  15:43

 

天津市对种粮农户实行农业支持 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精神,提高政策补贴效能,保护粮食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从2016年起“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本市种粮农户(含村集体土地承包户)和国有农场职工(含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户)。 二、补贴标准 从2016年起,按照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95元。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由中央、市、区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每亩承担83元,区县财政每亩承担12元。 三、实施步骤 (一)以村为单位,对农户实际种植粮食作物面积登记造册,张榜公示。 (二)各村将公示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上报区县农业部门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含名册)逐级返回。 (三)市财政部门采取结算制拨付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粮食作物补贴面积,将当年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的80%预拨区县财政部门。区县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农业(市种植业办下同)、财政部门据实申报粮食作物面积落实情况。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审核后,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结算资金拨付各区县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通过“一卡(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农户。 (四)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分夏粮、秋粮两次进行。夏粮每年4月1日公示,5月底兑付完毕;秋粮每年8月1日公示,9月底兑现完毕。 (五)每年11月底前各区县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总结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筹集和发放工作,并会同农业部门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格公示制度。各区县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实农户基础信息,确保与中国农民补贴网数据一致、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实行村级公示制,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要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承包集体土地或经营流转土地的农户要在土地所在村张榜公示。对于农户之间转包(租)耕地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及时补签合同,明确补贴归属;国有农场或村集体土地分包给职工或农民种粮的,也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做到补贴信息公开透明,让农民了解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强化资金管理。要落实补贴资金专户管理。要防止出现错统漏统,坚决杜绝虚报、多报、压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直接发给实际种粮农民,对承包集体土地或经营流转土地的,按合同约定发放补贴资金。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做好土地流转后的协调工作,处理好在转租转包土地上种粮者与出租方的关系,认真做好身份核实确认,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实际种粮者手中。凡是有纠纷的土地,暂时不列入补贴范围,待明确土地权属后再予以追补。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农业和财政两部门要对补贴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补贴情况要定期抽查和核对,防止虚报、漏报问题发生。 (五)做好信访处置。各区县财政、农业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案件要及时处理。要加强沟通,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越级上访。对已经处理的上访案件要逐一跟踪落实,防止因处理不到位引发重复上访。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设立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媒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加大政策宣传。各区县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尤其要做好对广大种粮农户、基层干部宣传解释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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