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保障对象价格补助标准已经从城市标准的60%提高到现在的90%

26.05.2016  10:04

  天津市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价补联动机制农村困难群众补助标准的通知》。

  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自2016年5月1日起,本市再次调整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农村困难群众补助标准。即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补助标准,按城市标准的90%确定。本市城市保障对象的补助标准,在制订价补联动机制时已经确定,这几年,农村保障对象的补助标准,对比城市标准的比例逐渐提高,使城乡间的差距不断缩小。

  天津市2008年建立动态“价补联动机制”,最初纳入补助对象的是城市低保户、特困户和低收入人群。2011年扩大保障范围,新增重点优抚对象、农村困难群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城市低收入群众。以“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联动依据,月度同比累计涨幅达到或超过2%时,发放补助;价格涨幅低于2%的月份,停发补助。此次调整后,本市农村困难群众补助标准最少为每人每月27元(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月累计涨幅在2%至4%区间),最多为每人每月95元(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月累计涨幅在12%至14%区间)。

  本市的价补联动机制,在价格涨幅2%至14%之间设6个档次补助,城市补助标准最低档每人每月补助30元,在此基础之上,每个档次补助增加15元,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涨幅达到 12%-14%时,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05元。价补联动机制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生活。

  撰文/任悦 李海燕

 

  附:天津市价补联动机制补助标准表

  月累计涨幅

  2%-4%

  4%-6%

  6%-8%

  8%-10%

  10%-12%

  12%-14%

  城市补助标准

  30

  45

  60

  75

  90

  105

  农村补助标准

  27

  41

  54

  68

  81

  95

 

  单位:

  元/月·人

  问

  这几年,农村价格补助标准有多次调整,而城市困难群众的标准一直保持稳定,这是为什么呢?

  天津市民政局给出答案:在制订这个机制时,城市保障对象补助的6个档位划分已经比较全面,作为一个固定的标准,农村保障对象的价格补助标准按城市标准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这几年,本市农村保障对象的价格补助标准已经从城市标准的60%提高到现在的90%,体现着城乡差异的进一步缩小。

  注: 2%-4%是指2%以上(含),4%以下(不含),其他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