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

10.01.2015  02:55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23 号规定,从业人员按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 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 年度申报纳税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自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第23 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区地税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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