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27.01.2016  18:32

                             

近日,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在认真整合现有制度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制定《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管理范围,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公布、解释、备案、清理、评估及其监督等环节,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同时明确,局属非行政职能单位、临时机构、议事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对外发布文件。二是明确了制定权限。不得法外设权。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义务。三是明确了起草程序。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做好立项调研、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和局网站、报纸等媒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四是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制度。确立全面合法性审查原则,起草部门应将文件草案、政策问答、经办规程、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全部提交法制部门进行法核。五是明确了文件解释制度。按照“谁起草谁解释”的原则,对文件实施中的问题,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释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发文,与原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六是明确了清理与监督制度。重点清理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已过有效期或者调整对象消失、以及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或者新的规定不一致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加强文件制定的全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