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加强案件期限管理严防超期办案

14.06.2016  15:12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执法办案效能,根据国家三总局和市市场监管委有关规定,日前,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有关期限的通知》,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期限管理。

一是明确案件办理期限。《通知》针对工商、食药、质监三种程序,分别规定了案件办理期限、延期审批程序、审批文书的使用,并明确规定除需要赴外地调查取证、需要异地监管部门协助调查等明确列举的11类案情复杂的案件外一律不得随意延期。对于案情特别复杂,经首次延期仍无法作出处罚决定需再次延期的,按规定分别报送市市场监管委和区局局长办公会进行审批。

二是规范强制措施期限。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明确了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和延期、解除审批程序,并要求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向当事人下达相应文书。对查扣期限即将届满,尚有事实情节未查清,但有充足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要求在期限届满前先行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的处罚决定,避免行政强制措施解除后涉案物品被当事人擅自转移的风险。

三是严守举报告知期限。针对因未按规定期限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情况极易引发败诉风险的问题,《通知》要求根据案件类型,严格按照国家三总局相关规定执行,由消保科负责对办案部门进行督查、指导。向投诉举报告知有关情况时,要求务必保留录音、告知文书或记录、送达回执、邮局挂号回函等执法痕迹。

四是强化执法监督措施。《通知》要求案件延期均要经法规科(执法监督科)备案,并由法规科(执法监督科)进行重点督办。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法规科(执法监督科)发现案件即将超期的向办案部门下发预警通知,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的向办案部门下达《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拒不执行执法监督决定,或因过错致使案件在复议、诉讼中败诉等情形,对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