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规范社区居委会印章管理 居委会能开20项证明

06.05.2015  18:08

   天津北方网讯: 日前,市民政局下发《关于规范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详细列出20项社区居委会日常出具证明事项明细,并规定了8项社区居委会工作用章范围。今后,社区居委会用印凡涉及重大问题,将提前公示或由居民会议表决,待通过后盖章;为社区居民出具证明事项登记簿,将在用印登记簿上详细记录用印的时间、事由、用途、联系电话等必要事项,并由居民签字确认,年终归档以备查考。

  20项可由社区居委会日常出具证明事项包括: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含异地享受社保、迁移户籍等);中小学生参加社区实践活动证明;学生申请学杂费减免、助学金补助等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居民楼一楼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统一证明;居民申请法律援助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社区服刑人员病情复查补助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居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所需的长期共同居住证明;享受低保、特困救助等救助待遇及副食品补贴待遇证明;无工作单位的育龄群众生育一孩、二孩资格证明;居民在家死亡证明;应征入伍政审鉴定意见证明;长期卧床参保患者的亲友代购药品委托证明和长期卧床证明;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及家庭情况证明;糖尿病患者申请变更医疗费用报销方式的困难情况证明;社区居民的子女及近亲属入党的政审证明;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残疾人康复项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妇女、儿童救助家庭困难证明;申请红十字会公益项目资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赠者贫困状况证明等。

  社区居委会工作用章范围包括: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的社区代表会议决议;以社区居委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材料等;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等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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