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思考:工会普惠服务当真正体现普惠原则

22.04.2016  10:41
来源:    ——《工人日报

  ●    毛浓曦观点
  在落实工会组织普惠服务原则上,应当坚持的条件就是会员身份识别,即只要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会会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应当平等地享受到工会组织提供的各种基本服务。

  近年来,工会服务会员的一些举措出现了突破普惠制原则的现象,同时该现象被作为一种工作创新并随之总结成为经验有扩大推广的趋势。笔者认为,工会服务的普惠原则关系到工会工作的重要原则和根本,需要引起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视,在具体工作中,突破普惠制原则的现象要加以纠正和防止。
  在落实工会组织普惠服务原则上,应当坚持的条件就是会员身份识别,即只要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会会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应当平等地享受到工会组织提供的各种基本服务。除此之外,不应当再有任何限定。各级工会也当防止以所谓“正向价值引导”等名义设限,使普惠制原则受到损害。
  工会服务普惠制的理论和法律来源
  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原是一种关税制度,指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制度。近年来,这一概念被引入工会话语体系,以更好地表述各级工会组织向其全体会员提供普遍性的、全覆盖的、无遗漏的基本服务。
  普惠原则是工运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即会员诉求多元化、更细致、更具体,而工会组织也有相应的实力、能力之后,必然产生的一种要求。无论在理论深处,还是法律层面,都有其逻辑来源。
  理论上,工会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产物,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合法利益诉求。因此,工会组织对每个会员的诉求,特别是基本权益,都应该认真倾听和维护。
  法律上,《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中国工会章程》总则强调:“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
  第三条从六个方面明确了工会会员享有的权利,并具体到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方面。中国工会的历次重要会议,对工会组织应该向会员、职工提供的服务更是作了丰富而具体的要求,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法规的要求,一方面从宏观上强调群众性、以职工为本等,一方面将工会组织对会员的服务具体细化到各个方面,其实都是从理论和法律上为工会组织开展普惠服务,提供了刚性支持。就是说,工会组织必须向会员提供平等、普遍的服务,也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工会组织的群众性。
  普惠原则受到突破的表现及其分析
  近年来,笔者注意到一些地方工会组织在帮扶救助、金秋助学等方面,出现了突破普惠原则的现象。这一现象表现在一些工会组织在向困难职工提供帮扶的工作中,附加了一些条件:比如在金秋助学中,对困难职工子女作了“品学兼优”的限定,对“考入211大学、名牌大学的困难职工子女重点资助”;比如在帮扶救助中,对救助对象作了“表现积极”等各种限定等。
  这种现象以“传递正能量”等高言大意进行,并被作为工作创新、新经验等来宣传,在不少地方工会时有发生。
  为什么说这些附加条件是对工会服务普惠原则的突破呢?因为凡设条件,无论其出发点多么正当,都是对服务对象的限制、对服务范围的缩小,这种限制和缩小即是对普惠制的直接破坏。以金秋助学中“品学兼优”、“考入211高校”的资助条件设定为例分析如下。
  工会开展助学,本意是对所有会员职工的一种普惠性帮扶服务,以防止其中的困难职工难以承受子女上学突发的经济困难。这里的普惠,是指面向全体会员职工,只要你是会员、职工,无论你的子女品学兼优与否,也不管考上的是什么高校,只要发生了子女上学的困难,工会就应该向他们提供帮扶。但是一旦把“品学兼优”、“211学校”等作为资助的优先条件,那么必然把更多数学习成绩一般甚至不好的学生排除在外,必然把更多的考入普通院校的学生排除在外。
  实际上,在当今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的现实中,越是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越是难以为子女争取到好的上学条件,也很难把更多精力投入对子女的教育、监管,他们考入重点大学的几率更低,“品学兼优”的几率也更低。那么,该条件的预设实际上直接把这些真正困难的职工群体给排除了。
  并且,所谓的“正向价值引导”,看似具有正当性,实则因为概念模糊、宽泛,操作无法量化,就给中间环节留下了人为操作的空间。比如说“表现积极”、“品德优秀”,操作中很容易被执行为“听领导、老师的话”。那么那些因看法不一致与领导、老师有过冲突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及其子女,就不该平等享受工会组织的帮扶救助吗?这显然是说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