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将入“黑名单”

06.01.2016  03:12

 编者按:近日,工商总局局长张茅签署第83号总局令,公布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工商总局发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1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含义、管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异议和救济等内容。

  《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办法》明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对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将重点采取4项管理措施: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2015年9月,发改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惩戒的范围、对象、惩戒措施、责任部门,规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和信息反馈通报机制。(编辑:胡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