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出租 物业费谁来交?法院判业主全额给付

26.11.2015  18:17

   天津北方网讯: 一家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支付物业费,业主却以房屋已出租,物业费应由租户承担为由未出庭应诉。日前,和平区法院依法对此案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责令被告业主全额给付所欠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用。

  据了解,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该业主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但开庭当日,业主并未到庭。承租业主房屋的旅店派人到法院应诉,但并无合法委托手续,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仅一味强调物业公司不给其提供车位等本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内的理由,拒绝给付物业费。鉴于此种情况,法官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缺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作出上述判决。

  接到判决书时,该业主后悔不已。他表示,涉案房屋已由一家旅店承租经营旅馆住宿,并约定由该旅店代其交纳物业费,本以为物业费最后肯定要由承租此房屋的旅店承担,所以对此案未给予足够重视。该业主还称,其本人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而且经常出国,一旦文书上网公示肯定会影响其信誉度,并会连带产生其他不良征信记录。如果当初自己出庭应诉,也许此案就调解解决了。

  法官提醒

  业主是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人,即便和租户约定由租户承担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有权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仅要求业主承担责任,法院依法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照合同约定向租户追偿。同时,对于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到庭参加诉讼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如果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参加诉讼,则视为其放弃了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法律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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